1月27日,在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,省高院工作报告提到一个案例:“拥有10万粉丝的数码博主江某,未实际测试即发布贬损某公司电子产品的信息,被判赔企业损失。”省检察院工作报告也提到一个案例:“我省检察机关发现一企业遭受外省执法机关违规抓捕人员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情况,及时向最高检报告。最终对涉案人员依法不起诉,返还扣押、冻结财物1.59亿元。”
不妨从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”说起。综观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状况和法治状况,不难发现法治状况比较好的国家地区,经济普遍比较发达。概因这个世界上并不缺少资金、人才和技术,而是缺少能让各种要素充分迸发活力的营商环境:财产权、知识产权、经营自主权、公平竞争环境等有了法治保障,经营主体才能安心、放心发展。具体到营商环境领域,之所以说“一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”,一方面因其具象化展示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情境中是如何被解释、应用的,降低了人们的理解门槛;另一方面,案例相对动态,能及时回答新的问题、突出的问题,更好实现营商环境的“动态优化”。
回看两个案例,正是实践中产生的新的问题、突出的问题——测评博主是网络消费催生的新职业,虚假测评不仅会错误引导舆论,也会侵害生产者及经营者名誉权、扰乱市场秩序。明确测评言论的合理边界,对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,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。另一起则是以“远洋捕捞”为代表的趋利性执法。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资产丰厚的民营企业,容易被当作较好“捕捞”的“大鱼”。广东是经济发达地区,经营主体总量、企业户数、私营企业户数、外商投资企业户数等指标持续稳居全国第一,有必要想经营主体之所想,防祸于未萌。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在省两会重要场合举出具体案例,还提到“向最高检报告”,可见重视程度,此举既是警告别有用心之人勿动妄念,也给广东的2037.7万户经营主体尤其是民企吃下“定心丸”。
参考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,经营主体的需求大致可分为两个层次:安全需求和发展需求。省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的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,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”,以及保护经营主体避免被“远洋捕捞”的案例、纠正“小过重罚”等问题,守护的是经营主体人身、财产安全底线。省高院工作报告提到的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名誉商誉犯罪、以司法确定性维护投资经营稳定性等措施,营造更加稳定、公平、透明、可预期的营商环境,能更好满足经营主体发展需求。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,意味着经营主体安全感更足、心理预期更稳定、干事创业更有动力,广东经济也就更有活力。
案例,能折射营商环境,传递政策信号。反过来,“一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”,也要求有关单位从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认真对待每个案件,让经营主体从每一个案例中获得良好体感,这也是此话有深意的地方。